供暖锅炉

每到冬季,暖气不热,但关于暖气的话题总是

发布时间:2022/11/3 14: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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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冬季,暖气不热,但关于暖气的话题总是很热

人的体温是36—37℃,最适宜人类生活的温度15—18℃;如果按照黄金分割比例计算,最适宜温度则是22摄氏度左右;还有一种说法是最适宜温度是26℃。综合这几种说法,人类生活的外界环境温度一般应该在15—26℃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内,人生理代谢正常,思维敏捷,精力旺盛,感觉舒适。倘若低于15℃,人就容易疲倦;低于10℃,人容易发生感冒和呼吸道疾病;低于4℃,人体就必须调动大量的能量来产生热量,以维持正常的体温,这个时候,人的体能、思维、抵抗力将大打折扣。

反之,人类也是不适应高温环境的。但是在高温天气,人们总会用各种方法降温,例如使用空调。但不管怎么说,对付高温很少产生大规模的社会问题。因为倘若是工作环境,降温防暑是企业和单位的责任;倘若在家庭,安装降温设施是家庭内部的问题。

但是在解决低温问题上,每年冬季都会多多少少引发“比暖气还热”的话题和争议。每到冬季,农村的取暖不会引发话题,因为农民们可以采取火炉、火炕、火墙等方式让自己的居住环境维持在一个相对暖和的温度范围之内。城市的供热,分为三个阶段。最先没有供热的说法,即便是在居民楼、单位、企业,也都是“各人自扫门前雪”,房间里生火炉,那种烟雾袅袅的景象在初始阶段的城市也是一道独特风景线。后来,一些机关、企业,开始使用锅炉和供热管道、散热设施,集中解决单位自己的取暖问题。这个阶段,即便发生供暖问题,也是单位自己的内部事务,不会引发社会话题。

第三个阶段,各个城市为了环保和能源、资源合理配置,开始推行城区集中供热,拆除了居民小区、机关单位、企业自行安装并运行的小锅炉等设施,开始由国有或集体性质的供热公司统一供热。从这个阶段开始,暖气已经逐渐削弱了社会福利性质,而演变成一种有偿消费的商品。也恰好是进入这个阶段之后,一系列因为供热所引发的社会话题每每会在每年冬季到来的时候进入高发期。

关于供热的话题,源头总体而言有两个:一个是居民,也就是暖气的消费者;一个是供热企业,是暖气的供应商。

——居民的委屈

对于居民来说,现在的小区或者机关办公室一般都是不允许生火炉取暖的,而使用电器设备取暖成本又过高。从经济划算的角度,基本都优先选取暖气供热。暖气费用的计算一般情况是根据供热面积然后乘以单位价格。从这里开始,争议就开始产生了。首先是单位面积价格,对居民而言,尽管暖气相比用电设施节省一些,但每年的暖气费支出是远远高于自己购买燃料、架设火炉来取暖的费用的。

对于价格的质疑,暖气供应商总会列举诸如设备维护,管道铺设、养护,工人工资、燃料成本等一系列的理由来支撑自己的定价标准。按照《价格法》规定,各地也会举行一些价格听证会,以合法程序确定暖气费标准。即使这样,暖气消费者依然是对价格标准充满疑虑的,例如听证会参会代表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否有论证价格的资质,是否会真实反映情况,是否是良心论证,等等。但总归到最后,只要价格听证会通过之后,所有的质疑都会变成接受。

价格确定之后,随后就有第二个问题:计费面积的差异。中国北方目前的大多数城市,除过极个别城市的极个别小区采取按照热量值计费之外,绝大多数城市的暖气费收取,基本采取的是按照面积收费。这中间也有很大差异,有的供热公司是按照所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收取费用,而有的供热公司则是按照建筑物的实用面积收费。如果按照建筑面积收费,则意味着居民或者用户必须额外负担15—25%的公摊部分的供热费用。公摊部分则包括楼道、走廊、电梯等部分,这些部分事实上有很多是没有供热的。没有供热却收费,没有享受供热服务却要承担费用,这是相当令人费解的。

按照暖气供应商确定的价格缴纳了暖气费之后,也就等于消费者和供应商之间已经确立了合同关系:一方缴费,另一方按照约定,提供热源供应。这样就产生了最具热度效应的第三个话题:供热质量。暖气供应的质量有三个方面,一是供应温度,二是每天的供热时数,三是每个供暖季的供热天数。

按照目前的供热标准,供热建筑的室内温度达到16—18℃就视为合格标准。但很多居民却感觉到自己虽然缴纳了暖气费,但房间的温度经常达不到这个最低标准。也有居民试图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但自己测量的温度状况在法律上难以得到认可。倘若将暖气不热的问题反映给供热公司,由供热公司工作人员会同公证人员上门测试的时候,暖气温度毫无疑问一定会上升到达标水平。自己测的不算,供热公司来测一定合格,物理学中的“测不准原理”在供热问题上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取证难、维权难。

接着就是供热时数不够。有的居民的房间暖气,每天达标一至两次,其余的时间都是“凉凉”。特别是到了夜间,供热公司为了缩减成本,会减少加温次数,降低管道内的热水循环频率。在暖气的消费者居民这方面而言,每天只热一两次的暖气几乎就是一个摆设,白天在家里要穿厚实暖和的衣服,晚上睡觉要使用电热毯,家里倘若有病人、婴幼儿、孕妇,则需要增设其他的取暖设施。按照各地的纬度和气候不同,北方大多数城市的供热时段是三至四个月,这个在确定暖气费用的时候供热公司也是应诺必须保障的。但在很多地方,约定的供热时间到了,暖气却“犹抱琵琶半遮面,千呼万唤始出来”;要么就是春寒料峭的供热季末,暖气提前离场。

这种温度不够、时数不够、天数缩水,让很多居民都产生一种上当受骗,“暖气费白交了”的感觉。按照供应与消费的关系,一旦消费者支付了费用,供应方就必须保质保量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这种温度不够,供热时间无法保障,中间间断停止供热等问题,实质上就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但真正要维护事涉千家万户的供热消费者的权益,还必须尽快制定法律法规,让居民在暖气消费上的委屈倾诉有渠道、维权有手段、保障有机制。

——供热企业的苦水

从国有(集体所有)的供热公司到今天各种规模的私营化供热企业,几乎没有一个供热企业宣称自己是盈利的。供热企业一直在叫屈,自己的运营成本太高,而且是在逐年升高:年久失修、日益朽坏的供热管网系统,经常发生破裂和跑冒滴漏,供热企业需要随时维修,越是供热旺季,管网压力越大,损坏率频率就越高。住户埋怨供热经常中断,企业则需要承担昂贵的维修费用,而这笔费用又无法直接计算给暖气消费者。

双方争议的热点始终是供热价格。居民认为价格过高而且上涨速度过快,而在供热企业方看来,供热价格还是被压得太低。煤炭(天然气)等各种燃料价格在增长;运输、存储所需的成本,维护锅炉、管网系统需要大量的工人,之外还需要养活一批收费、管理人员,他们则认为所在的供热企业需要支付更高的劳动报酬。

供热企业最头疼的事情莫过于暖气费拖欠。现在一些新建居民小区,如果是一户一管的模式或者插卡按照热值计费的,则一般不存在欠费问题。以前的老旧小区,采取的都是一个单元楼一套供热循环系统,在这样的单元楼内,往往有一部分住户常年不缴纳暖气费。如果要用停止供热的方式迫使对方缴费,其他已经缴费的住户又不愿意,动辄引起围堵供热公司的事。有的住户拖欠暖气费,一个小区十来户人拖欠,整合下来一个城市就有数千户这样的拖欠户,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吧,又面临法不责众的难题。一个供热企业曾经透露,每年要是能收回来70%的暖气费,则企业勉强能够维持运行,如果费用收回率再低,企业就要面临负债、亏本运营了。

如果要对那些老旧小区实施一户一管的管网改造,则必须投入大量的资金,这笔资金让谁出谁都不愿意。供热企业一方面则想方设法加大收费力度,另一方面则经常动议提高供热价格,以便用价格增长来弥补运营上的亏空。至于居民反映的暖气不热的问题,供热公司则解释为热量在管网中运输,受目前常规保温措施的限制,会有很大一部分热量损耗,企业没有节省成本,用户也没有享受到有质量保障的暖气。

每年冬季到来之后由于暖气供应引发的频发、高热话题,从我国年轻的城市发展史来看,的确是一个新课题,也是一个新难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都委屈,双方都有苦水。现在亟需一个既不是运动员也不是裁判员的第三方介入,就供热温度、时数等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接受居民委托承担起监督职责。至于价格标准、欠费等问题,则需要探讨更为切实可行的定价程序、审核机制和执行方式,毕竟对于我国的绝大部分北方人而言,过一个暖意融融的冬季,暖气是一个近乎生命线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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