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锅炉

工部解读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

发布时间:2023/4/22 14: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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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自年4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该规范不一致的,以该规范的规定为准。

作为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领域全文强制性规范,我们一起来划划重点:

划重点:

1覆盖面广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范。

2被动节能措施优先

建筑节能应以保证生活和生产所必需的室内环境参数和使用功能为前提,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应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的化石能源消耗量。

3能耗水平要求再升级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应在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和20%。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5%;其他气候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65%;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2%。

4明确碳排放强度

新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分别在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40%,碳排放强度平均降低7kgCO2/(m2·a)以上。

5要做碳排放分析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6明确计量、监控等内容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计量:1)燃料的消耗量;2)供热系统的总供热量;3)制冷机(热泵)耗电量及制冷(热泵)系统总耗电量;4)制冷系统的总供冷量;5)补水量。

甲类公共建筑应按功能区域设置电能计量;

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且采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并应满足节能验收的要求。

7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中的太阳能集热器设计使用寿命应高于15年。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中的光伏组件设计使用寿命应高于25年。

8完善建筑能耗统计

建筑能源系统应按分类、分区、分项计量数据进行管理;可再生能源系统应进行单独统计。建筑能耗应以一个完整的日历年统计。能耗数据应纳入能耗监督管理系统平台管理。

建筑能耗统计应包括:1)建筑耗电量;2)耗煤量、耗气量或耗油量;3)集中供热耗热量;4)集中供冷耗冷量;5)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9加强能耗比对

对于m2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建立实际运行能耗比对制度,并依据比对结果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解读《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可再生能源利用,

降低建筑碳排放

为便于设计人员更加熟悉了解规范,现将相关情况简单梳理如下仅供参考。

规范要点

1.全文强制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行业标准的制订,意味着一个行业的规范与成熟,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依据。而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以GB开头的标准,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

2.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通用规范覆盖面广,涉及新建建筑、既有建筑、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调试验收与运行管理等内容;

节能设计总体要求提出,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3.建筑碳排放计算作为强制要求;

《规范》要求全面提升建筑节能水平,并给出了平均能耗。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应在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和20%,并对不同气候区平均节能率提出了明确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5%;其他气候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65%;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2%。

节能设计总体要求提出,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4.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细化;

《规范》包括总则,基本规定,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设计,施工、调试及验收,运行管理等7章内容。适用范围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

在明晰适用范围的同时,《规范》还对不适用的范围作出相应要求:不适用于没有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也不适用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条件下对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要求。对使用期限为两年以下的临时建筑不做强制要求。

5.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水平进一步提升;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提高了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热工性能限值要求,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在原节能设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u0冷地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5%u0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65%u0平均节能率应为72%u0gt;

6.新增温和地区工业建筑节能设计指标要求。

相比于《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新增温和A区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节能设计指标,拓展工业标准适用范围,温和地区工业建筑严格执行;

7.暖通空调系统效率和照明要求全面提升;

适用范围

从总则可以看到,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涉及新建建筑、既有建筑、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调试验收与运行管理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碳排放强度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进一步降低,在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基础上降低%u0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5%u0区平均节能率应为65%u0平均节能率为72%u0gt;

关键指标

具体参数上,以云南省为例。因地理条件及气候指标的实际,热工设计分区划分为温和、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寒冷、严寒五个一级区。根据云南实际,大部分地区的热工区划,现执行《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3/T-39-的温和地区,本文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与《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3/T-39-,进行对比,仅供参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围护结构的限值部分指标提高了要求,更大程度的做到了节能减碳,下面还是以云南省为例,将部分指标《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3/T-39-具体进行对比:

1.热工分区对比

2.建筑朝向划分针对非严寒寒冷气候区,北向认定范围缩小,东西向认定范围扩大。严寒和寒冷地区,北向为北偏东60°到北偏西60°范围,北方角度范围°;其他气候区,北向为北偏东30°到北偏西30°范围,北向角度范围60°。

3.居住建筑体形系数对比

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非透光、透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等内容上,《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相对于《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也有所提升,内容较多不在此处一一赘述;因为建筑工程设计的经济性灵活性要求,设计尤其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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