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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4.2.1锅炉房单位供热量燃料消耗量的检测持续时间不宜小于48h,检测结果锅炉房单位供热量燃料消耗量应符合表4.2.1的规定,否则应判定检测结果不合格。
标准解读
锅炉房单位供热量燃料消耗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BQ——锅炉房单位供热量燃料消耗量(燃煤:kgce/GJ;燃气:Nm3/GJ;燃油:kg/GJ);
G——检测期间燃料消耗量(燃煤:kgce;燃气:Nm3;燃油:kg);
Q——检测期间供热量(GJ)。
表4.2.1锅炉房单位供热量燃料消耗量
锅炉房单位供热量燃料消耗量
燃煤锅炉(kgce/GJ)
燃气锅炉(Nm3/GJ)
燃油锅炉(kg/GJ)
<48.7
<31.2
<26.5
单位供热量燃料消耗量可按锅炉房整体计算。表4.2.1:锅炉平均效率是影响该指标的主要因素。一般来说,对于燃煤锅炉,容量大小对效率影响很大,但是调研表明对于14MW及以上锅炉来说,70%是一个较为容易实现的数值,对于14MW以下的小锅炉,其平均效率可能达不到70%,因此,燃煤锅炉平均效率统一按70%核算。对于燃气、燃油锅炉来说,锅炉容量对效率几乎没有影响,因此统一按90%核算,其中燃气热值按kcal/Nm3,燃油热值按kcal/kg核算。为防止检测时间过短,一些偶然因素造成较大的误差或不能充分反映锅炉实际运行状况,保证检测时间连续且持续时间应不小于48h(2d)。
本条文所提到的“不合格”项,不一定进行节能改造,是否进行节能改造应进行经济技术分析,确定如需改造应提出相应的节能改造建议。
安全·舒适·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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