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锅炉

兰州新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供

发布时间:2022/5/27 17: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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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兰州新区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促进新区供热用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兰州新区规划范围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兰州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兰州新区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各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供热用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兰州新区供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社会、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

兰州新区规划区域内鼓励采用清洁能源、准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不得私自建设、使用天然气锅炉、户式燃气炉进行采暖。燃煤供暖要结合新区实际情况,能达到环保排放标准要求的,可以进行供暖。

第五条兰州新区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兰州新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从事供热经营。

采暖期内禁止拆除影响供热的锅炉及附属设施。非采暖期,供热单位确需拆除的,应当在拆除前5个月向兰州新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拆除。

第六条需要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国家供热计量和分室控制的强制规定,应当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第七条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由建设单位将供热工程档案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及规划、环保、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许可证照,报兰州新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供热配套费用应当用作供热设施的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工艺技术改进和供热设施维抢修。

第九条供热单位在接纳用户前,由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设施移交维护协议。纳入集中供热且符合入网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当与入网申请人签订入网协议,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园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在两个供热期内完成供热设施移交工作。

签订供热设施移交维护协议的,按协议规定负责供热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工作;未签订供热设施移交维护协议供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条兰州新区供热期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10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不得随意采取停止供热的方式催缴热费。

因气候等原因提前或者推迟开始供热时间、停止供热时间的,经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设计参数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采暖期内,住宅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热用热合同中自行约定。因设备故障或者其他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部门抢修恢复供暖,同时应报告园区及兰州新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抢修。供热单位停止供暖8小时(含8小时)以上的,应当通过媒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周知。对于一般故障在24小时内恢复供热,较大故障48小时内恢复供热。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应当在下一供热期减免当日热费。

第十二条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选择供热区域内管网中间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别取顶、中、低层及不同朝向的房屋,检测用户室温并进行记录,检测结果需经热用户签字。每月检测户数(每户按平方米计算)为:供热面积在5-10万平米按10%,10万-30万平米按5%,30-60万平米按3%,60万平米以上按2%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供热单位进行建档,并上报园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园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结果和建档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导致室内温度未达到标准的原因存在争议的,可向园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园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测温并分析查找导致室温未达标的原因,同时责成责任方限期整改。

测温点选择应在房间四角对射的中心点,距离地面1.5米,阴阳台、卫生间不作为测温范围。测温器具应当为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

第十四条兰州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供热价格与供热能源价格联动机制。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出厂热价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热用户的承受能力,经兰州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行。供热价格不足以补偿正常的供热成本但又不能及时调整供热价格,致使供热单位亏损的,由供热企业提出申请,经兰州新区相关部门对供热企业的经营成果和供热成本审核后亏损属实的,由新区管委会予以临时补贴。

第十五条热费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实行供热计量的用户,按计量收取。没有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的用户暂按建筑面积收取。

第十六条不需要采暖的用户,应当在供暖期前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暖书面申请。供热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予以审核办理,并书面告知同意或不同意理由。供暖期内用户申请停暖的,申请之日前的费用按照正常供暖费用缴纳,申请日以后费用按照停暖费用缴纳。

申请停暖后按总热用费的10%向供热单位缴纳户间传热热用费。

供热单位应当在供暖前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用户做好供暖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新竣工交付使用房屋第一年应并网用热,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根据业主需求是否供热,需要采暖的由业主承担供热费用,不需采暖的根据第十六条内容执行;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根据建设单位供暖需求决定是否缴纳供暖费用。

第十八条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由园区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热费的用户进行催费;仍不缴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兰州新区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供热锅炉房及附属设施、换热站至热用户楼栋单元阀前的管网和楼内公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二)热用户锁闭阀至居民用户内供热设施由物业公司负责;

(三)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第二十条新区(园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单位实行综合信用评价、奖惩制度,并负责供热单位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监督和评价,统一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及法律责任依照《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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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兰州新区生活圈

来源:兰州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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