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供暖锅炉 >> 供暖锅炉前景 >> 安全生产月丨安小居解读住建领域典型案例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北京市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本期安小居为您解读两个案例让您对该《办法》有初步了解。
案例一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对A大厦进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评估案
案件简介
年9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对A大厦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A大厦属于人员密集公共建筑,自年A大厦投入使用至年期间,其所有权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对A大厦进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评估,违反了《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
正确做法
公共建筑的产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安全评估,保障公共建筑的使用安全。在进行安全评估过程中,为确保鉴定报告真实有效,应注意:
一是选取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须为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鉴定机构,且评估承揽范围须符合其备案类型;
二是房屋安全评估报告不得缺项、漏项,按照《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规程》(DB11/T-)的规定,评估工作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构筑物、装饰装修、防火、防雷、建筑设备及系统、特种设备及系统等内容;
三是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报告须满足统一的格式要求,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报告应当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载有唯一编码的文本,在评估报告的封面、鉴定结论、骑缝三处加盖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案例二北京某物业公司未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案件简介
年3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对A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北京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名称为《房屋管理及完损登记评定制度》及附属检查表的材料,在内容上仅包含部分楼栋及设施的日常检查记录,未按规定要求的频次进行检查,在档案形式上未按照每栋房屋建筑和设备系统分别建立资料档案,未形成完整记录,违反了《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照《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该公司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建立了新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核,档案的建立符合规定要求。
正确做法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的内容和形式要求由《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规程》(DB11/T-号)具体规定。其中,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检查对象包括建筑结构与设施设备两大部分。建筑结构检查包括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构筑物、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等五类;设施设备检查包括给水排水、锅炉、压力容器和供暖供热设备、空调、电梯、供配电与照明、建筑智能设备、防火、防雷以及人防等九类。在日常检查中要对以上检查对象的完好性和运行状况进行定期巡检,同时在季节气候变化和环境条件变化时还要进行特定检查。对每一类日常检查周期及次数都有明确规定,从每月、每季度到半年不等;遇有特定检查时,还规定应根据状况增加检查次数。从档案的建立形式上,规程要求分别建立每栋房屋建筑和设备系统的资料档案,包括日常检查与特定检查的记录、安全评估与检测鉴定报告、房屋建筑维修及设备更换与改造记录、房屋改造加固设计与施工验收记录等。
结语
物业管理企业及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内容,您可以阅读原文查看《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供稿部门:执法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