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锅炉

沈阳中天热力经济开发区热电等供暖企业违

发布时间:2022/11/25 22:26:49   
沈阳供暖企业违法使用超标燃煤被处罚

据指尖沈阳消息,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严肃打击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企业,又通过执法促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近日,将年沈阳市生态环境系统实施差异化执法8起典型案例通报。

其中,供暖企业成为生态环境污染“大户”,沈阳中天热力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等供暖企业违法使用超标燃煤、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被严厉处罚。

中天热力有限公司违法使用超标燃煤被罚9.15万元

年12月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于洪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中天热力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燃用煤炭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位于于洪区永昌街56号的沈阳中天热力有限公司主要提供供暖服务,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辽宁省XXXX检验院出具的煤质检验报告,该单位贮存的商品煤干基灰分值为41.16%,不符合《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判定为不合格。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的规定。

于洪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15万元。

沈阳供暖企业违法使用超标燃煤被处罚

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违法使用超标燃煤被罚19.4万元

年11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接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三方出具的煤质监测报告单反应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购置超标煤炭使用的违法行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实施了现场检查。

经查,该企业于10月购置了吨煤炭,干基灰分达到44.3%,超过规定标准11%。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9.4万元。

沈阳合兴供暖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污被罚35万

年12月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位于大东区的沈阳合兴供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检测报告显示废气中颗粒物(粉尘)排放浓度为mg/m3(排放标准为30mg/m3),超标3.83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该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该企业依法处以35万罚款。

沈阳巨能热力供暖有限公司未经验收投诉使用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年11月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位于大东区的巨能热力供暖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1台t/h燃煤热水锅炉配套的环保设施未验收,该锅炉正在使用,其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执法人员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立刻对企业实施调查取证,调阅企业环评审批档案并对企业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查,该企业在5月9日获得大东区生态环境局批准,但因供暖项目无法在夏季和秋季运维,导致批准后无法进行验收监测,企业于11月初启动供热服务后,第一时间对批准项目组织了验收,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期间,该企业验收监测已经完毕并挂网公示,公示备案预计于本月底完成。

通过对企业实际违法行为的评估,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和改正情况,市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沈阳市生态环境部门免于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规定,决定对企业不予处罚,下达免于处罚决定书。

沈阳供暖企业违法使用超标燃煤被处罚

沈阳新奇日化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污水被罚30万

年9月2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大东分局在对沈阳新奇日化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9月22日当天,经大东分局执法人员对企业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排放污水异常,执法人员现场委托辽宁XX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公司污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经监测,发现该企业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检测结果为mg/l,排放标准为mg/l,超标1.4倍。

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大东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要求企业立刻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企业依法处于三十万元罚款。

本案中的涉案企业为化工企业,因排水量较大,污染物浓度较高,一旦出现超标排污情况,将对下游污水处理厂或水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因此,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依法实施罚款处罚。

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被罚25万

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系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一家橡胶制品生产企业,年10月12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该单位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根据该单位生产工艺,市执法队在现场检查期间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整芯带车间静电除尘排气筒排放的废气实施手工监测,监测数据显示该单位颗粒物(粉尘)平均值为34.6mg/m3(排放标准为12mg/m3),超标1.88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该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该企业依法处以25万罚款。

沈阳名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扬尘污染免于处罚

年8月1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浑南分局到沈阳明顺土石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负责经营的沙厂存在作业面未完全封闭,导致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浑南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现场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该企业因当日有砂石原材料销售经营行为,临时撤除了覆盖的混凝土防尘网,导致出现扬尘污染情况,行政执法人员于现场责令企业改正,并对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证,在接到环境执法人员的责令改正后,企业立即在当日下午对作业面进行覆盖,并承诺10日内将物料彻底清运,彻底消除污染隐患。本着差异化执法的工作要求,浑南分局执法人员对企业整改情况于当月26日至28日进行连续抽查,经过现场核查,企业不但完全清运堆存沙堆,还对现场实施喷淋处理,撤销消除了扬尘污染,执法人员对改正情况进行了勘验和取证。

通过对企业实际违法行为的评估,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和改正情况,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沈阳市生态环境部门免于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企业不予处罚,下达免于处罚决定书。

沈阳酷丽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违法处置危险废物免于处罚

年7月2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沈阳酷丽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有少量危险废物显影液桶未在第一时间放置在危险废物贮存库里,存在危险废物不按照规定贮存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根据上述违法行为,对企业立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获取视听证据并制作勘验笔录,在问询企业情况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企业日常生产均及时将危险废物存放在贮存库中,但本次生产操作过程中忘记及时贮存,总量约为0.吨,企业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间便将少量包装桶存放在贮存库内,违法行为当场改正。

通过对企业违法行为整改和现场情况的认定,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沈阳市生态环境部门免于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规定,决定对企业不予处罚,下达免于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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